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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07年成人高考招生政策须知

2008-6-4 00:00| 发布者: liqiang| 查看: 409| 评论: 0|原作者: liqiang

摘要: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 ...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下同)和函授三种,其中脱产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高起本四年,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

  二、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1.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职(高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为减少工作程序和环节,考生在报名信息确认时可不交验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审验工作由招生学校在学生报到时进行。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保证录取后能够持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报到,方可报考专升本,否则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报考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2.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①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②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③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④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三、报名

  1.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7年7月25日至8月23日。到报名确认点确认信息时间为2007年8月25日至9月2日。

  2.报名信息确认地点

  报名信息确认点由各市招生办公室指定,一般设在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严禁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报名。

  3.报名手续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是省考试院唯一报名网站,考生报名时,必须先登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sdzk.gov.cn),按照要求逐条填写考生本人真实信息并注意保存报名序号,考生在填报志愿的时候必须填写本人实际的联系方式,不得填写函授站点或者中介机构统一的联系地址。对由于填报统一联系地址导致不能录取的考生,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考生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异地就业人员,要凭所在企业和单位的劳资或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4.报名程序

  根据组建电子档案要求,考生网上报名结束后需现场照相,具体流程:考生交费后先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审查合格后进行电子照相;照相完成后,打印信息确认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5.报名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仔细阅读《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填写函授站点或者中介机构统一的联系地址。信息确认时仔细核对并在《考生信息确认单及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

  免试生、少数民族等符合照顾政策的特殊考生在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时应注意各市招生办公室的报名要求,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按照各市的要求办理特殊考生必需的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6.填报志愿

  网上报名设两个顺序志愿,但不设调剂志愿,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同层次、同科类的学校志愿。不同层次、不同科类之间不能兼报。

  四、命题范围

  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07年版)的要求命题。其中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职(高专)数学科目均按文科数学复习考试大纲复习备考。

  五、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14日两天。

  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见下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科、高职(高专)考试时间表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3日 9:00-11:00  语文 
10月13日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10月14日 9:00-11:00  外语 
10月14日 14:30-16:30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3日 9:00-11:30  政治 
10月13日 14:30-17:00  外语 
10月14日 9:00-13:00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六、答题卡的内容及填写要求

  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继续全部使用网上评卷专用答题卡,考生在考试前应当仔细阅读答题卡的文字说明,严格按照要求答题。

  1.网上评卷采取卷卡分离形式,试卷上不留答题区,考生要在专用答题卡上答题。

  2.答题卡的内容包含:条形码粘贴区域,考生基本信息填写部分(包括:考生姓名、座号、准考证号),考生注意事项,  第I卷涂写区域,  第II卷答题区域,缺考标记涂写区域六个部分。

  3.答题卡填写的基本要求:

  ①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注明的注意事项,并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与个人信息是否相符。

  ②按规定选择使用考试用笔,  第I卷涂写区域需使用2B铅笔填涂,  第II卷答题区域需使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作答。需要作图的考试题目,用铅笔作图后,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描黑。

  ③考生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黑框内的答题区域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④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 “==”将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书写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胶条等辅助物修改。

  ⑤考生答题时应书写规范,避免书写过于潦草或字迹太小等情况;应保持答题卡卷面的清洁,答题卡不要折叠,防止破损,折叠及破损的答题卡无法正常进行图像处理,影响考生成绩和评分质量。

  ⑥严禁考生在答题卡规定的答题区域以外做任何涂写或标记。

  七、考试科目

  1.专科起点升本科

  文史、中医类(录取时中医类单独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理工类:政治、外语、高数(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外语、高数(二)

  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教育学类(含音乐类、体育教育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农学类: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2.高中起点升本科

  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史地

  艺术类:语文、数学、外语、史地

  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理化

  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理化

  3.高中起点升高职(高专)

  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

  艺术类:语文、数学、外语

  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

  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

  医学类:语文、数学、外语

  中医药类:语文、数学、外语

  公安类:语文、数学、外语

  除上述规定的统考科目考试外,招生学校可根据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再加试专业课。如需加试,招生学校必须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于录取开始前,向省招生办公室提交加试合格考生名单。

  八、科目分值与考试时间

  所有统一考试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职(高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高等专科起点升本科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九、考点设置

  考点、考场应设在市政府驻地,考生多的市若将考点、考场设在县或县级市,须报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评估、批准。每个考场30名考生,单人、单桌、单行。有关考场规则、监考守则均按国家教育部文件规定执行。

  十、评卷

  评卷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全面实施网上评卷,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十一、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体育局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① 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②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③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⑤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⑥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⑦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信息确认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考生守则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政策须知,信息确认时必须仔细核对《山东省2007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考生信息确认单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签字。

  2.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士兵证、军官证等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4.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号等栏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7.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必须到考点指定地点休息,考试结束铃响后方可退出考点。

  8.考生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9.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 “==”将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书写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胶条等辅助物修改。

  10.考生答题时应书写规范,避免书写过于潦草或字迹太小等情况;应保持答题卡卷面的清洁,不要造成答题卡折叠、破损,因折叠、破损的答题卡无法正常进行图像处理,影响评分质量。

  11.严禁考生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即黑方框)周围做任何涂写或标记。

  12.缺考标记涂写框须由监考人员填涂,考生个人不得填涂。

  13.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4.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5.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不动,等候监考员将试题收好。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惩考试违纪舞弊行为,教育部颁发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04年  第18号令),对招生考试过程中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按照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 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  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  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  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 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 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 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 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 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  第七条、  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  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 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  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 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  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 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 办法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 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 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 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 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 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 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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