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6〕15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高考将于6月7日、8日举行,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替考行为,维护高考正常秩序,现就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入刑定罪。2016年教育部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做好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是维护高等学校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和爱护在校学生的需要,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高中阶段学校要高度重视并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 二、加强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 高考期间各高等学校应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除常规审批程序外,要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各高等学校及学校各院(系)都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院(系)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点名核查工作。对无故未到校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查细究,防止学生参与替考。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清点核查。各高中阶段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学生去向及网络舆情,确保信息畅通。各校发现可疑替考者应立即上报我厅,联系电话:0531-81676771(学生处),81916516(基教处)。 三、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各高等学校、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将国家“作弊入刑”等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学生,使广大学生明白参与高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只要在高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则,一经查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 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领导,明确负责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对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必须坚持谁批准、谁负责。对管理不严、不认真清点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替考舞弊者,除追究替考者的责任外,将严肃追究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教育局要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各高中阶段学校。各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速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本校每位学生,并切实组织好学生管理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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